江西宇宙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源海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西宇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03民初2197号
原告:温州市源海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广场后巷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85276830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宇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楼49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97140834E。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穴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源海道路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宇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现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源海道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原告温州市源海道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诸朝臻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