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宇宙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西宇宙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1002民初3152号
原告:***,女,1969年02月21日出生,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江西宇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
原告***与被告江西宇宙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庭下已经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01元,减半收取计415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