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宇宙建设有限公司

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宇宙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赣0322行审106号

申请执行人: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栗县移动公司向四海方向前进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322731944056T。

法定代表人:文星亮,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娜,女,汉族,该单位劳动监察员。

被执行人:江西宇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xxxxx834E。

法定代表人:郑敏,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对栗人社监薪支字【2018】19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赔偿金的行政决定予以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被执行人江西宇宙建设有限公司在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承建上栗县金山镇沿319国道房屋改造工程期间拖欠民工周斌、吴坚等24人工资492,134.6元,于2018年6月4日对江西宇宙建设有限公司作出栗人社监薪支字【2018】19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赔偿金的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江西宇宙建设有限公司因拖欠周斌、吴坚等24人的工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责令其支付民工工资报酬492,134.6元;逾期未支付,按应付金额的5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246,067.3元,两项合计738,201.9元的决定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宇宙建设有限公司又未按要求支付民工工资,现申请执行人依照有关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栗人社监薪支字【2018】19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金良

审 判 员 易建军

审 判 员 陈宏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张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