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1081民初10081号
原告台州金龙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台州金龙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于2013年1月24日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无效;2.判令被告退还审计服务费380000元。事实和理由:2007年9月,案外人林维钿承建原告开发的温岭开元山庄蓝庭苑一、三标段工程项目。为确定工程结算造价,原、被告于2010年12月27日签订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对开元山庄蓝庭苑一、三标段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核。被告接受委托后,指定翁全胜为造价审计负责人,翁全胜又雇佣陈瑞党、李儒等人对该工程进行审计。2011年8月,被告出具了工程结算初步审核报告。2012年,林维钿得知初步审核报告结果后认为造价偏低,要求重新审计。为达到第二次审核报告尽快出具,同时抬高工程造价之目的,林维钿经常请翁全胜、陈瑞党、李儒吃饭、娱乐,并向陈瑞党、李儒行贿40万元。陈瑞党、李儒在收受贿赂一个月后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与初步审核报告相比,结算审核报告虚增了工程造价4500余万元。2018年5月2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对翁全胜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原告委托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温岭开元山庄蓝庭苑一、三标段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审核,审核认定被告虚增工程造价46326654元。截止起诉之日,原告已向被告付清了全部基本审核费。原告认为,被告工作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涉嫌犯罪,且其在2013年1月24日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存在虚高情形,该报告应属无效,为此原告起诉来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台州金龙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案外人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19)浙1081民初11660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就涉案工程审计费等达成了调解协议,现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原告台州金龙投资有限公司已支付了全部基本审核费,故应认定原告对被告于2013年1月24日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的效力无异议。现原告主张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应申请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台州金龙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淑斌
代书记员 林仁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