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2016)浙行申584号
再审申请人***等十人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农民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浙江龙升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行政监督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行终字第4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等十人申请查处的事项为:浙江龙升建设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不按设计文件施工、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农民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和监理单位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查,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该履职申请后,通过可采取的调查手段,对***等十人提供的影像资料进行审查,并查阅了桩基施工资料及监理旁站记录等资料,认为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均显示工程桩的桩长、桩径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据此作出被诉答复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等十人认为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据不足。原一审判决驳回***等十人的诉讼请求,原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等十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等十人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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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马国贤
代理审判员 戴文波
代理审判员 楼缙东
书 记 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