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杭州浙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39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九龙山度假区2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A座7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浙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A座707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杭州浙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4民终290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