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腾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沂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腾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初4445号
原告:淄博沂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龙泉镇龙一村龙泉镇政府东50米。
法定代表人:许希富,总经理。
被告:山东腾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道朗镇道朗村。
法定代表人:宋绪银,经理。
原告淄博沂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腾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淄博沂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沂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淄博沂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振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江云芳
书 记 员 仇 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