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康威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康威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25民初3698号

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5007713M。

法定代表人:蒋梅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露娜,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斌,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康威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望城新区璜溪大道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3538388B。

法定代表人:刘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康威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2020年6月24日,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伟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奚娜

代书记员 潘昶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