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民初3732号
原告:江西康威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3538388B。
法定代表人:刘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中华,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时汪,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明道汇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厚田乡詹杨村横塘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8KEMQXX。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原告江西康威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明道汇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江西康威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康威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康威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康威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匡宗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