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华联工贸有限公司

青岛四通电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新华联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民初10581号之二
原告:青岛四通电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重庆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新华联工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金桥办事处牛旺社区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韩静静,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四通电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新华联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四通电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2元,减半收取计2021元,保全费1570元,由青岛四通电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