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25民初5753号
原告:商丘市永信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界沟镇界沟村。
法定代表人:谭备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虞城县明强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界沟镇界沟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众合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马口镇沿河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商丘市永信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虞城县明强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众合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2020年1月7日,原告商丘市永信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虞城县明强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商丘市永信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虞城县明强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