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04民初6323号
原告:虞城县明强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界沟镇界沟村。
法定代表人:沈明强。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乡粮油管理所,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街***派出所对面。
法定代表人:苏晴东。
被告:***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建淮工业园区曙光路**。
法定代表人:严晓兰。
被告:陈冬青,男,住淮安市淮安区。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虞城县明强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乡粮油管理所、***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冬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由本院审判员龚正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陆彩霞、石瑞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举证期限顺延十五日,逾期提供证据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龚正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