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正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汉中正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25民初1044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9月9日,汉族,住勉县。
被告:汉中正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汉中正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汉中正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汉中正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计2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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