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正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正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勉县新铺镇人民政府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支付令[C]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2)陕0725民督1号
申请人:汉中某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XX镇。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被申请人:****,住所地,陕西省勉县XX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人汉中某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6年9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勉县XX镇XX村XX户集中安置点工程,合同工期2016年9月10日至2017年4月20日,签订合同价7325579.12元,采用包工包料、固定综合单价、总价可调的方式。申请人于2017年12月底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被申请人已支付5525579.12元,下欠1800000元,经催要无果,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特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汉中某某公司工程款150000元。
申请费1100元,由申请人汉中某某公司自愿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苏   建   鹏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赵   慧
书记员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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