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陕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申请人某某与原审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6执异3号
案外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烽榕。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59年3月29日,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5年6月27日,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5年1月23日,住陕西省宁强县阳平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宁强县水利局以陕西荔鑫朝阳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宁强县2016年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工程质保金、宁强县燕子砭镇郭家山村供水项目尚未结算的工程款。2021年2月8日案外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宁强县燕子砭镇郭家山村供水项目工程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宁强县燕子砭镇郭家山供水项目工程由宁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招标,案外人依法投标、中标后委派赵鑫为该项目项目经理,曹勇为该项目项目副经理,负责处理工程日常事务、工程质量、安全、施工进度等相关事宜。该工程项目与***、**无关,法院冻结该工程款无事实依据。
申请执行人***称,暂无书面证据材料证明该工程款系***所有,但工程确属***实际施工,工程款理应属于***所有。
被执行人***称,宁强县燕子砭镇郭家山供水项目工程项目与其关。
被执行人**称,宁强县燕子砭镇郭家山供水项目工程项目与其关,对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工程款的冻结无异议。
本院查明,2020年1月20日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宁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宁强县燕子砭镇郭家山村供水项目,并任命赵鑫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宁强县燕子砭镇郭家山村供水项目的工程款是否属于***所有。经审查,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宁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宁强县燕子砭镇郭家山村供水项目,并任命赵鑫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该工程款理应属于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与***、**无任何关系。故该工程款的权属明确,案外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其异议理由成立,应当排除对该工程款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宁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宁强县燕子砭镇郭家山村供水项目工程款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陈  军
审 判 员 郑  勇
审 判 员 汪 玉 瑞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谢  昉
书 记 员 马谷新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