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7731号
原告:****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陕西省杨凌示范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0940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大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汉中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0745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烽榕,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大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未按期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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