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陕西大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7731号 原告:****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陕西省杨凌示范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0940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大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汉中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0745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烽榕,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大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未按期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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