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金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东安县公安局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122执54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西388号轻盐雅苑1栋528、531房。
法定代表人:蒋学海,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安县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东安大道18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湖南金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东安县公安局合同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民终58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金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民终587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文旭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