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永登远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阳大酒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04执987号
申请执行人永登远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阳大酒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8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安装工程款217389.58元,我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案件还未到执行阶段时,被执行人已将所有案款转交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本案执行费3161元已扣划至法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8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3161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青0104执98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