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坪运祥商贸有限公司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730民初232号



原告:佛坪运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坪县。

法定代表人:李芸,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2年5月7日,汉族,住址佛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佛坪运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7年8月4日被告***与被告悦达公司另一负责人张建忠找到原告,持停车场项目中标通知书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料专用章”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买停车场设施一批,总金额170278.9元。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被告***又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料专用章”先后与原告签订了五份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停车场监控、指示牌、空调、功放、隔离墩、垃圾箱等相关设施设备,总金额158298元。后原告依约交付了全部货物并安装到位,调试正常。2019年4月10日佛坪秦岭四宝主题旅游区茱萸生态停车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6月28日被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到李云(原告法定代表人李芸)工程款叁拾贰万捌仟伍佰柒拾陆元整328576.00元”。原告认为被告***与被告悦达公司其他负责人持停车场内项目中标通知书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料专用章”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且原告所供货物全部交付、安装在了停车场项目中,故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签订合同是代理被告悦达公司履0行职务行为,故被告悦达公司应当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作为案件管辖法院,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均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合同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中甲方公司所在地为汉中市南郑区,故本案应由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即汉中市南郑区法院管辖较为适宜,故将案件移送合同约定的南郑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南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亮



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贾 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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