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30财保5号之一

申请人:***,男,生于1978年10月11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佛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男,生于1972年5月7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陕西省佛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南郑电力局向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1088123020D。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佛坪县中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包的项目“佛坪县秦岭四宝主题旅游区茱萸生态停车场”工程款75000元予以冻结或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75000元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如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有可能致使将来的裁判难以执行,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佛坪县中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包的“佛坪县秦岭四宝主题旅游区茱萸生态停车场”工程的工程款75000元,期限至2021年8月4日,冻结期间不得办理支付。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亮



二○二○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贾 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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