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730民初149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佛坪县。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佛坪县。
被告:汉中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佛坪县中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为佛坪县XX街县。
原告***与被告***、汉中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佛坪县中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因与被告汉中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付款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5元,减半收取计817.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刘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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