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703执109号 ***、***、***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陕0703诉前调书18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11月26日前向***支付下欠的劳务费90000元。因被执行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250元(包括执行款90000元、执行费1250元),故被执行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本案中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3)陕0703执109号案件执行完毕,现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