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30民初75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佛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佛坪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汉中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汉中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法院受理后,被告已承诺及时支付欠款,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