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3民初1940号
原告:**,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中市南郑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修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中市南郑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锦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毛 龙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