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03民初892号
申请人:佛坪运祥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佛坪运祥商贸有限公司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佛坪运祥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保全。总金额以330000元为限。申请人以其购买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坪运祥商贸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其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总金额以330000元为限;
二、若申请人佛坪运祥商贸有限公司申请错误,应当赔偿被申请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佛坪运祥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毛 龙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