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30民初74号
原告:***,男,生于1974年6月24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佛坪县,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佛坪县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南郑电力局向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1088123020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以“被告承诺及时支付欠款,原告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0元,减半收取计3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童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