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盈通建设有限公司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盈通建设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民初4682号
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83648j。
法定代表人:刘传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尧金权,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盈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七里岗乡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309258966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8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男,汉族,1988年12月2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盈通建设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饶淑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罗薇
书记员魏默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