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21民初1619号
原告:湖北祥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城区汇通大道延伸线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06069829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中天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凤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77757946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原告湖北祥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天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湖北祥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祥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行使自身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祥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9元,减半收取计924.5元,由原告湖北祥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