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21民初1616号
原告:***,男,196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等。
被告:***,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灵山县,
被告:湖北祥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城区汇通大道延伸线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0606982952。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征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880814669X。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被告湖北祥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湖北祥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46元,减半收取13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