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祥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湖北祥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鑫铭城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921民初2107号
原告:湖北祥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汇通达到延伸以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鑫铭城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站前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祥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鑫铭城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湖北祥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祥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祥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86元,减半收取计7343元,由原告湖北祥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闵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