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祥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湖北祥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921执46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祥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汇通大道延伸以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9)鄂0921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湖北祥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湖北祥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9)鄂0921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执行和解结案。
二、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湖北祥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汪新元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