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山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山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426民初2171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祁东县。 被告:湖南山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事处竹苑路4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山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冠建筑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冠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山冠建筑公司自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0月14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山冠建筑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日,原告***到被告承包的归阳家居广场二期工程项目工地务工,从事木工工作。工作期间,被告通过其在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业务专用账户向原告支付工资,其中2021年4月21日支付5000元、同年5月24日支付5000元、同年6月21日支付4000元、同年7月20日支付2500元。 2021年10月14日,原告向祁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被告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祁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决定,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双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约束、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以及是否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要素来判断。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原告到被告处务工时已年满66周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故祁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的仲裁申请并无不当。原告不服该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不能确认其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且原告提供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仅能证明被告每月向原告发放了劳动报酬,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作是否接受被告的指示和管理,是否接受被告的规章制度约束。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请求确认其与被告自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0月14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倩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