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山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山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426民初2041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山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祁东县玉合街道办事处竹苑路4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东县归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湖南山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缴23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