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728执24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巴县泾洋街道办安居小区。
法定代表人唐云珍,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728民初3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陕**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标的款4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嗣后,被执行人陕**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2月5日主动交纳了40500元(案件标的款40000元,执行费305元),申请执行人***次日领取案件标的款40000元(有领条载卷)并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综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对其执行请求权的处分,应认定其基于执行依据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得以实现,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综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2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2月6日结案。
执行申请费500元,由被执行人陕**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 开 义
二〇二一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瑞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