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天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坪县长角坝镇人民政府、汉中市天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30民初406号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佛坪县,公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天宝,佛坪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公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 汉中市天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XXXXXXXXXXX3995。
法定代表人:王浩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佛坪县长角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佛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610730016047049K。
法定代表人:李文彬,该镇镇长。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汉中市天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坪县长角坝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某某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被告汉中市天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将钢筋款99623元汇入法院案件款账户且被告***自愿承担案件诉讼费,其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55元,减半1527.5元,被告***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解伟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培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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