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4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天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治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蕊,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斯扬,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乡县子午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西乡县。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天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乡县子午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24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452287.7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4日起按年息3.85%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本院已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西乡县子午镇人民政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申请执行费16923元。执行中,西乡县子午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25日交纳执行款100000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2021年12月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西乡县子午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汉中市天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0万元,汉中市天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余工程款及利息;二、陈心辉自愿为西乡县子午镇人民政府给付汉中市天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中的5万元提供担保并先行垫付”。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申请执行费16923元被执行人未交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对和解长期履行的案件,应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724执76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治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