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乌石建设有限公司

郴州市金鑫建材经营部与湖南省乌石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002民初3273号
原告郴州市金鑫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下湄桥街道铜坑湖村金银冲三组。
投资人余平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乌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新城区东兴大道新汽车侧金门第时代广场9楼903。
法定代表人黄周山。
被告*基学,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郴州市金鑫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湖南省乌石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郴州市金鑫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省乌石建设有限公司、*基学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郴州市金鑫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金鑫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湖南省乌石建设有限公司、*基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07元,由原告郴州市金鑫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