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5民初852号
原告:尹亮,男,生于1990年6月22日,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媛,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生于1982年9月30日,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湖北地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55433401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尹亮诉被告***、湖北地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尹亮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尹亮撤回对被告***、湖北地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2元,由原告尹亮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