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地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258号
原告:湖北地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55433401A,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莹莹,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红,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879173358Y,住,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div>
负责人:战胜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琼,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陈正华,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湖北地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第三人陈正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地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地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地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北地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少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