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民终3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地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10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800055433401A。
法定代表人:朱莹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川,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红,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湖北地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21)鄂0506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21)鄂0506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地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58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陈继雄
审 判 员 曹 斌
审 判 员 聂丽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易俊林
书 记 员 袁昌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