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6民初2416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红,夷陵区鸦鹊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地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55433401A,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莹莹,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地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少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