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5民初1179号
原告:恩施市鑫怡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核桃坝村黑石头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309808753M。
法定代表人:蔡秀鑫,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之一:廖勇,男,土家族,生于1987年10月15日,住湖北省恩施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二:廖昌文,湖北文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22日,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湖北地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55433401A。
法定代表人:吴炜,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恩施市鑫怡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地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因原告愿意庭外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恩施市鑫怡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市鑫怡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李覃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