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杰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2民终20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7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2年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1年5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湖南丹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杰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天城泰祥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0835589302。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湖南杰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8)湘1223民初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而合议庭组成人员均未参加庭审,程序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8)湘1223民初6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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