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2民初852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乐涛,益阳市资阳区铁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林,益阳市资阳区铁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被告:***,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被告:湖南杰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0835589302,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226号天城泰祥苑C栋203房。
法定代表人:刘文青。
被告:湖南杰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R3G4Q7J,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白鹿铺社区漆家湾组。
负责人:刘文青。
***与***、***、湖南杰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杰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杰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杰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杰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杰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文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江虹
代理书记员 易 珊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