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2民初789号
原告:**月,女,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北州门源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源县正志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广东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茂名市西粤北路9号大院8号3202室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062181516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系广东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XXX。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315087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系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管部长,住青海省,身份证号:XXX。
原告**月与被告广东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原告**月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当庭履行完毕,现原告**月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月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