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902民初8283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对原告茂名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广东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粤0902民初8283号民事裁定书正文第1页正文第8行的“广东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补正为“广东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