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茂名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902民初8283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对原告茂名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广东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粤0902民初8283号民事裁定书正文第1页正文第8行的“广东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补正为“广东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