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开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市新禹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开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9)陕0702民初3317

 

原告汉中市新禹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56XM。

住所地汉台区XXXXXXXXXXXX市场B区35号。

法定代表人林群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峰,陕西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开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211。

住所地汉台区XXXXXXXXXXXX广场B座6602区。

法定代表人王瑞斌,经理。

本院在审理汉中市新禹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开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新禹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10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市新禹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新禹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原告负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

 

           

2019070233179161070057782256XXXXXXXXXXXXXX321117000XXXX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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