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民申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女,汉族,1983年11月29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镇巴县,现住镇巴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陕西开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211。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XX街道办事处XX路县。
法定代表人:程开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5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建筑从业者,住陕西省宁强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开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镇巴人民法院(2021)陕0728民初24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请求本院依法再审本案。事实及理由:(一)2021年4月7日镇巴县人民法院泾洋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虽然申请人在调解笔录上签了字,盖了手印,并领取了调解书但该调解书存在不当,未将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偿范围。另申请人为受害人,却承担了百分之六十的责任明显不公平;(二)申请人长期居住在县XX镇居民核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三)二被申请人非法转包是事实,被申请人开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调解过程未进行举证、质证,在事实不清的条件下进行调解明显不当。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本案审查的焦点是调解书是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经查,根据原审的调解笔录可以查明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调解,再审申请人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调解,调解协议内容是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由双方自愿签署调解笔录并捺印,且调解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再审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该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其提出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其系文盲不懂法对于调解内容不理解的理由。经查,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和系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及权限包括进行和解事项,故该项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其他申请再审的事实及理由均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小红
审 判 员 鲁卫平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杨荣荣
书 记 员 王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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