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开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县某某建设工程经营部与陕西开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民终20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县**建设工程经营部,住所地:陕西省**县汉源街道办事处农业发展银行家属院。
投资人:张峰,男,生于1977年6月,陕西省**县人,住**县汉源镇王家坪居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林、夏慧,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开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太白路百嘉汇美居广场B座6楼602区。
法定代表人:王瑞斌,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开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县。
负责人:郝明,系该公司经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严钦,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XX月XX日,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上诉人**县**建设工程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开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陕西开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22)陕0726民初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县**建设工程经营部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县**建设工程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县**建设工程经营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县**建设工程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平
审判员 张 杪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谈宇斌
书记员 王紫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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