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民终20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县**建设工程经营部,住所地:陕西省**县汉源街道办事处农业发展银行家属院。
投资人:张峰,男,生于1977年6月,陕西省**县人,住**县汉源镇王家坪居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林、夏慧,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开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太白路百嘉汇美居广场B座6楼602区。
法定代表人:王瑞斌,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开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县。
负责人:郝明,系该公司经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严钦,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XX月XX日,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上诉人**县**建设工程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开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陕西开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22)陕0726民初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县**建设工程经营部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县**建设工程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县**建设工程经营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县**建设工程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平
审判员 张 杪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谈宇斌
书记员 王紫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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