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开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市汉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开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7682号
原告:汉中市汉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1971XXXXX,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关。
法定代表人:岳大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汉中市汉台区汉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开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瑞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汉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开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汉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市汉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汉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52元,减半收取11226元,由原告汉中市汉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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